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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场官司让当地快递邮资降了10元 “公益诉讼第一人”索要政府奖励 新华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田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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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官司让当地快递邮资降了10元 “公益诉讼第一人”索要政府奖励 新华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3 9:57:00 [只看该作者]


自称我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的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丘建东,近日以发起的一场公益诉讼为由,第一次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奖励的申请。

2006年4月13日,丘建东把福建省上杭县邮政局告上法院,诉称按照福建省邮政局规定,省内同城特快专递收费为10元,因此上杭县邮政局对同城特快专递收费20元的标准有误,要求退还其10元费用。由于上杭县邮政局随即向上一级邮政局报批10元收费请求获得批复同意,丘建东遂撤诉。

丘建东认为,这场官司在实质上避免了上杭县广大邮政用户的利益损失,根据《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3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此自己可以要求广大受益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

在这份《要求人民政府对公益诉讼行为给予行政奖励的信访书》中,丘建东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共计475元人民币的行政奖励请求:“请求被信访人奖励信访人275元,用于等值弥补信访人因公益诉讼向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请求被信访人奖励给付信访人100元,用于弥补信访人第二次寄信费、诉状打印费、交通费等;请求被信访人奖励给付信访人100元,以示精神鼓励。” 记者随即拨通了上杭县信访局电话,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信访局在近日收到丘建东的邮寄材料后,下午就联系当地消协研究相关对策,包括法律依据是否为丘建东所说的《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39条、是否应该奖励又如何奖励等问题,“我们当时已经给他登门道歉了,这种主动要求奖励的事,我们以前也没有碰到过,所以结果应该不会很快出来。”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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