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準入及退出的标準與程序,推動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做大做強,以此提高經銷渠道的整體質量與實力,推進中國金币品牌建設和貴金屬紀念币大直銷體系建設,促進金币市場持續、協調、平衡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以下簡稱特許)是指經中國金币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批準在中國境内從事貴金屬紀念币及衍生産品銷售的經銷商。
第三條 特許準入及退出遵循适應市場、區域平衡、優化結構、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二章 特許準入及退出的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 總公司規劃部及中國金币深圳經銷中心和北京開元中國金币經銷中心(以下統稱爲兩個中心,分别簡稱深圳中心、北京開元)作爲主要管理及實施部門,負責辦理特許準入及退出事宜。
第五條 兩個中心按照轄區範圍負責特許的培養、推薦和準入初審工作。深圳中心轄區爲長江以南,含西南、上海地區;北京開元轄區爲長江以北,含西北、江蘇地區。
第六條 特許的準入和退出實行兩級審批制度,由兩個中心提出初審意見,總公司規劃部會同銷售部進行特許準入的複審、實地考察、提出發展意見、提出退出意見等工作。
第三章 特許準入标準及程序
申請成爲特許的單位必須同時達到以下标準:
第七條 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實行分地區、分層次标準:
(一)一類地區: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地區新申請單位,實繳注冊資本金且淨資産不少于8000萬元人民币。
(二)二類地區:天津、重慶、河北、山西、遼甯、吉林、黑龍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陝西等地區新申請單位,實繳注冊資本金且淨資産不少于6000萬元人民币。
(三)三類地區:内蒙古、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甯夏、青海、新疆等地區新申請單位,實繳注冊資本金且淨資産不少于4000萬元人民币。
(四)特許空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二類地區新申請單位,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原則上不低于三類地區标準,三類地區新申請單位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不低于2000萬元。
第八條 申請單位必須有零售店或零售櫃台,應從事零售業務,以當地零售爲主。新申請單位零售場所面積合計應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九條 申請單位需完成一定的銷售業績,即從總公司系統訂購金銀币及衍生産品的金額折合熊貓金币近1年3000盎司或近2年合計5000盎司或近3年合計6000盎司以上。(計算方法爲:訂貨額/年度平均金價/熊貓金币升水。熊貓金币指1盎司熊貓普制金币,下同)
第十條 申請單位要具備錢币及其衍生産品或貴金屬制品的經營資質。
第十一條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沒有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十二條 具備一年及以上經營錢币及其衍生産品或貴金屬制品業務的經驗,經考察具有經營錢币持續發展能力。
第十三條 具有合格的錢币從業人員,主要經營管理者、業務主管要求具備一定的資質,總經理要具備大專以上學曆,銷售主管要有銷售工作經曆,會計主管要有專業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法人代表、主要經營管理者和業務主管不得由總公司系統調出或辭職的人員擔任(不含調出或辭職5年以上者)。
第十五條 同意遵守《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合同》、《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管理手冊》及相關管理規定,并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十六條 特許原則上隻能在總公司批準的授權區域内零售特許商品。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達到一億元人民币及以上、在其授權區域内已開設零售店面5家及以上或零售場所面積合計達到500平米以上、年度綜合業績排名20位以内且無不良記錄的單位,經總公司批準後,可以擴大特許零售授權區域,跨區域開設零售網點。
第十七條 允許達到第十六條标準的現有特許跨授權區域設立新法人機構,按照本辦法的各項标準申請加入特許。
特許準入程序:
第十八條 總公司制定《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商征集書》,會同兩個中心定向發放。征集範圍爲基本符合特許準入标準的經營實力強、零售條件好的意向申請單位。
第十九條 應征單位根據征集書要求,按照轄區範圍向兩個中心申報并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兩個中心受理申請材料,并負責登記、管理和初審,對應征單位進行了解,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總公司。
第二十一條 兩個中心在渠道開發過程中要積極培育轄區内條件較好的應征單位進入特許後備隊伍,經過一定時期的培養,條件成熟的向總公司提出發展建議。
第二十二條 總公司規劃部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複審,并征求總公司銷售部等有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綜合考慮申請單位的經營實力、零售能力、宣傳推廣能力、行業經驗、地域分布、地區平衡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錢币市場狀況等相關因素,提出複審意見和特許候選單位名單。
第二十三條 總公司規劃部會同銷售部對候選單位進行實地考察,根據考察情況提出發展意見,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後,總公司審批特許零售商,簽訂特許零售合同,發證授牌,并通過《中國金币》雜志、中國金币網等适當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申請特許須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應征單位須按照征集書的要求編制和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材料應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請報告,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信息: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聯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地址、法人、主要經營管理者、授權聯系人等;
2、企業簡介及經營業績或商業零售經驗的簡要描述;
3、對經營中國金币特許商品的前景分析、營銷措施及推廣計劃,區域錢币市場的現狀分析、培育手段及發展規劃。
(二)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商注冊(或中介機構)提供的驗資報告。
(三)零售店或零售櫃台的地址、電話、面積等基本情況、近期營業場所照片及産權或租賃使用證明。
(四)完成銷售業績的購貨發票複印件等書面憑證。
(五)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公司經營狀況(資産負債表、損益表)。
(六)股東構成情況及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履曆、相關人員資質證明。
第二十七條 應征單位須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弄虛作假,取消應征資格或特許資格。
第五章 特許退出标準及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于停業清算、嚴重違規、業績較差的特許,總公司将視情況,按照标準和程序予以退出。
特許退出标準: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特許,将被列爲拟退出單位,視情況取消特許資格或調整爲兩個中心的經銷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二)停止營業、清算解散,或停止經營金銀币業務一年以上。
(三)出現嚴重違規行爲,嚴重違反《中國金币特許零售合同》或總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四)一類地區特許的年度銷售業績低于熊貓金币3000盎司;二類地區特許的年度銷售業績低于熊貓金币2500盎司;三類地區特許的年度銷售業績低于熊貓金币2000盎司。銷售業績是指從總公司及子公司訂購金銀币及衍生産品的總金額折算爲相應的熊貓金币盎司數。成爲特許不足一年的經銷商暫不參加當年考核排名。
(五)特許試點單位及轉爲特許的原特約經銷商成爲特許5年(一類地區)或6年(二、三類地區)後,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未達到1000萬元人民币,零售場所面積未達到100平方米。
(六)其他特殊情況。
特許退出程序:
第三十條 總公司銷售部每年依據年度銷售業績向規劃部提出退出建議;兩個中心根據渠道監管情況向規劃部提出退出意見,規劃部會同銷售部提出審核意見及拟退出單位名單。
第三十一條 退出意見及拟退出單位名單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後書面通知拟退出單位,要求被取消資格的單位交還授權書,按照特許合同停止使用總公司的知識産權(包括但不限于特許銅牌、店面形象等)。
第三十二條 對取消資格的特許通過《中國金币》雜志、中國金币網等适當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對于調整爲兩個中心的經銷商的,總公司停止供貨,對外不再公布其名單,不列入特許統計,但保留特許資格兩年。
第三十四條 調整後的特許按照轄區由兩個中心再培養,總公司鼓勵調整後的特許通過自身改革或資産重組,改善經營狀況,提升經營業績,也鼓勵其他特許對其進行資産重組,兩年内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準入标準(實繳注冊資本金及淨資産按一類地區6000萬元、二類地區4000萬元、三類地區2000萬元标準執行),總公司恢複供貨;達不到的取消特許資格。
第三十五條 特許可申請自行退出,但要承擔特許合同中規定的有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